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555号

赖鹏丽与黄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鹏丽,黄多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赖鹏丽,女,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黄多福,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赖鹏丽诉被告黄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陈英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多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鹏丽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4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口头约定几天归还,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2015年9月15日被告补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书明,今借到赖鹏丽人民币13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下午17:30分还清,李兰芬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多福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经庭审审查质证,可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多福向原告借款13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予以证实,借条上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黄多福逾期未归还借款属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多福未作出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多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赖鹏丽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3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被告黄多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审判员  陈英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