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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行初字第41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智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子浩,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顾耀辉,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隆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小平审判员  伍翠婷审判员  汪玲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