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胜友与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友,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杨胜友,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洪,重庆市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市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79号新科楼4层17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067-4。法定代表人张天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居委会A1。组织机构代码:69655606-5。法定代表人郭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胜友诉被告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甘国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海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