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王卫斌,男,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被告王宏阁,男,生于1983年1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斌与被告王宏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阁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斌撤回对被告王宏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卫斌负担。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