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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725号

原告王卫斌与被告王宏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卫斌,王宏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王卫斌,男,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被告王宏阁,男,生于1983年1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斌与被告王宏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阁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斌撤回对被告王宏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卫斌负担。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