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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叶斯木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斯木汉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格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斯木汉,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斯木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斯木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格尔木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从被告人叶斯木汉位于格尔木市二炮沟口草原的住处(帐房)查获疑似岩羊(肉体)一只、疑似岩羊肉7.5公斤。经查,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叶斯木汉用购买的捕兽夹在其位于格尔木市二炮沟口的临时住所(帐房)路东侧草原捕获疑似岩羊三只。剥皮后将皮张丢弃,部分已食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岩羊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举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证人哈某某、玛丽亚某某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015)366号物证鉴定书、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残疾人证复印件、被告人叶斯木汉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斯木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且被告人叶斯木汉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斯木汉无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违反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斯木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斯木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斯木汉的妻子及女儿均属严重精神残疾患者,而被告人系二人的唯一监护人及生活照料人,二人赖于其生存。且被告人叶斯木汉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斯木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叶斯木汉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晓瑞审 判 员  宋钦光人民陪审员  焦兴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荣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