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执字第38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王中伟、王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王中伟,王忠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王中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王忠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中伟、王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成

审 判 员  徐长海

代理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