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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507号

梁光杰与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光杰,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权占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梁光杰,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高木福。

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汇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贺威。

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怡景苑小区

负责人:张世民

被告:权占立,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洛阳市吉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杰诉被告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权占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在河南旭升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权占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178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鸿

审 判 员 冀翠红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