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老民初字第1619号

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619号

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豫军,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峰,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