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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7号

孙令顺与刘从会、张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令顺,刘从会,张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7号原告孙令顺。被告刘从会。被告张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令顺诉被告刘从会、张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忠宝所有的鲁V×××××号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张忠宝所有的鲁V×××××号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