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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315-2号

蔡发仁与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发仁,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蔡发仁。被执行人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魁龙,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金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2015)7号仲裁裁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账户及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