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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聚才与叶县任店镇任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聚才,叶县任店镇任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叶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陈聚才,又名陈聚财,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叶县任店镇任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志,村委会主任。原告陈聚才诉被告叶县任店镇任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二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聚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二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聚才诉称:2005年4月4日,原告陈聚才向被告任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任二村委会收取原告陈聚才押金2000元,有被告任二村委会出具的收条一份为证。多年来,被告任二村委会未给原告陈聚才规划宅基地,也未退还押金。原告陈聚才多次催要,被告任二村委会仍未退还原告陈聚才押金。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任二村委会退还原告陈聚才押金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任二村委会负担。被告任二村委会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原告陈聚才向被告任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任二村委会收取原告陈聚才现金2000元。为此,被告任二村委会给原告陈聚才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陈聚财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会计毛建锋,经手人孙怀忠。”并加盖被告任二村委会公章。之后,被告任二村委会未给原告陈聚才规划宅基地,也未退还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聚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及原告陈聚才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陈聚才申请被告任二村委会为其规划宅基地,向被告任二村委会交纳现金2000元,有被告任二村委会为原告陈聚才出具收据为证,但被告任二村委会没有为原告陈聚才规划宅基地,也未及时向原告陈聚才退还该笔现金。故原告陈聚才请求被告任二村委会退还现金2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县任店镇任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聚才现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县任店镇任二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涛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