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执字第1147-2号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1147-2号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黎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程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