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2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邹强与严易平、杨森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强,严易平,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194-3号申请执行人邹强。被执行人严易平。被执行人杨森(曾用名:杨曲)。申请执行人邹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048.21元,执行费51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邹强申请执行严易平、杨森(曾用名:杨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