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张贤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张贤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29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鹏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张贤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贤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