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清泉村人,农民,住原籍。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清泉村人,农民,住原籍。申某某与范某某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某的银行存款402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政民
审判员 成志萍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