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王洪坤。被告杨玉林。被告刘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坤与被告杨玉林、刘淑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坤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洪坤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伟 来源:百度“”
王洪坤与杨玉林、刘淑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王洪坤。被告杨玉林。被告刘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坤与被告杨玉林、刘淑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坤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洪坤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