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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01057号

王洪坤与杨玉林、刘淑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洪坤,杨玉林,刘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王洪坤。被告杨玉林。被告刘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坤与被告杨玉林、刘淑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坤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洪坤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