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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与李迎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李迎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热电厂前区。法定代表人史洛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学锋,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萌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迎兵,男,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诉被告李迎兵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洛阳热电厂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