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苏程程,陈运珍,曾友林,李郁明,苏秋劲,黎俏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苏秋劲,黎俏均,曾友林,陈运珍,李郁明,苏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凌家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苏秋劲。被执行人黎俏均。系被执行人苏秋劲的妻子。被执行人曾友林。被执行人陈运珍。系被执行人曾友林的妻子。被执行人李郁明。被执行人苏程程。系被执行人李郁明的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执行人苏秋劲、黎俏均、曾友林、陈运珍、李郁明、苏程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苏秋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支付本金42111元及利息6384.27元(按年利率15.3%计至2014年7月8日,以后利息从2014年7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二、被执行人苏程程、李郁明、黎俏均、曾友林、陈运珍对第一判决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56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