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小字第00291号

赖天顺与孙自军、何作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赖天顺,孙自军,何作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00291号原告赖天顺,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孙自军,男,1970年9月3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作才,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商城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小额速裁立案受理原告剌天顺与被告孙自军、何作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