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600-1号本院在执行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
被执行人:安徽拓恩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冯先能,许启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先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先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自
杭州银行庐江支行与冯先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纳入失信人决定书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600-1号本院在执行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
被执行人:安徽拓恩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冯先能,许启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先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先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