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戴偌英与邓锦顺、邹双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偌英,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戴偌英,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被执行人邓锦顺。被执行人邹双幸,系邓锦顺之妻。被执行人邓铸,系邓锦顺之子。被执行人邓航,系邓锦顺之子。申请执行人戴偌英与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戴偌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戴偌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锦顺、邹双幸、邓铸、邓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偌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