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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艳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张艳,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方敏,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乐成,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张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綦晓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