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文琼与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梁文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东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键,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琼。委托代理人:梁文友,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文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日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