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赵清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清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24号罪犯赵清明,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清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赵清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清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清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清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