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执审字第1294号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双仁,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淑珠,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案。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认定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于2003年12月21日生育第一胎(女),于2006年9月7日生育第二胎(男),于2009年6月20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二个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安人口征决字[2014]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向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征收社会抚养费72810元,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必须在2015年5月28日前主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剑斗分理处缴纳。逾���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公告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安人口征催字[2014]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公告期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72810元及滞纳金;三、被执行人黄双仁、林淑珠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生
审 判 员 林王敏
代理
审判员 施路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