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江,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抓获,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胡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江为赚取差价,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2号南宁市重汽工业贸易公司大门处,将自己以400元向他人购入的毒品海洛因(十小包共计0.51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双方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蓝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5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蓝江在开庭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江为赚取差价,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2号南宁市重汽工业贸易公司大门处,将自己以400元向他人购入的毒品海洛因(十小包共计0.51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双方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蓝江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验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蓝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燕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宁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