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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孔江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65号被执行人孔江山,男,199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孔江山犯盗窃罪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孔江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