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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9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蒋树康与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树康,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964-2号申请执行人蒋树康,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城东巷。被执行人王磊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三塔村塔南。蒋树康与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