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林露露、司校铭与李庆军、宋茂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露露,司校铭,李庆军,宋茂林,宋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林露露,无业。申请执行人司校铭,无业。被执行人李庆军。被执行人宋茂林。被执行人宋梦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露露、司校铭与被执行人李庆军、宋茂林、宋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4726.58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殿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