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林路,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路诉被告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林路负担。
审 判 长 朱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 蝶
人民陪审员 冯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