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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屈保钦诉袁秋花、杨朝俊、张明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保钦,袁秋花,杨朝俊,张明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屈保钦,男,汉族。被执行人袁秋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朝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明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屈保钦诉袁秋花、杨朝俊、张明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秋花、杨朝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张明坡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秋花、杨朝俊、张明坡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