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发、王淑云、田振宇诉被告黄涛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发,王淑云,田振宇,黄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淑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振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田振宇的法定代理人吕东洋。被告人黄涛。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王淑云、吕东洋、田振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王淑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田振宇的法定代理人吕东洋,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3时15分许,被告人黄涛驾驶超过核定载货量的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郭县长山镇查干湖高速入口指示牌(772KM+1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疲劳驾驶,自行驶入东侧路下沟渠,与查干湖高速入口指示牌相撞后侧翻,致吉A559**号车及车上部分货物、指示牌损坏,乘车人田志成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涛受伤。经法医鉴定:田志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椎离断、颈髓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志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涛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田发、孙岩证言;(三)被告人黄涛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五)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涛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自首,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王淑云、吕东洋、田振宇诉称,被告人黄涛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黄涛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464356.4元,丧葬费232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9951.57元(父亲162796.4元,母亲162796.4元,儿子94358.77元),车辆损失7万元,货物损失4.5万元,救援费4千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1072565.9元。被告人黄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黄涛表示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田志成(殁年30岁)系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被告人黄涛系田志成雇佣的司机。2015年8月6日3时15分,黄涛驾驶超过核定载货量的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郭县长山镇查干湖高速入口指示牌(772KM+100M)处时,因疲劳驾驶,货车自行驶入东侧路边沟渠,与查干湖高速入口指示牌相撞后侧翻,致货车及车上部分货物、指示牌损坏,乘车人田志成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椎离断、颈髓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涛受伤。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志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涛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田发、王淑云夫妇有两名子女,被害人田志成系长子,次子王政,现年28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王淑云、吕东洋、田振宇要求被告人黄涛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72565.9元。被告人黄涛以原告的要求过高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涛供述: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是田志成的,他买的二手车,我是他雇的司机,B2驾驶证。我这几天一直都在外边开车,在车上休息,也没休息好,随后又让我接这个车。2015年8月6日凌晨,我驾驶吉A66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田志成躺在后边睡觉,车上装载田志成在长春货站配的货,我不知道具体多少吨,但感觉出货物重了,田志成也说今天的货比每天都重。大约三点多钟,我感觉自己困了,打了一下盹,等我忽悠一下睁开眼睛时,车已经快要掉进右侧沟里了。我记得当时我踩刹车、往左打舵,但是来不及了。我车右侧车轮掉进沟里,然后继续向前滑行撞在沟边的高速入口指示牌上,前脸严重变形,右侧前轮撞爆胎,侧翻停在那了,我头部和右手擦皮伤,田志成还是在后边躺着的位置,当时就不行了。我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然后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120到现场时就确认田志成死亡了。2.证人田发证言,证实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系田志成于2015年6月向王东旭购买的二手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为李洪军,黄涛系田志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三者险50万元、司机险10万元、乘客险5万元、不计免赔、货物险20万元。2015年8月6日3时许,田志成乘坐黄涛驾驶的货车往大安送货的途中,货车自行驶入路边沟内撞到指示牌上然后侧翻,田志成当场死亡。3.证人孙岩证言,证实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松原管理分局设置在302公路772KM+100M处的高速入口指示标志牌被吉A559**号重型货车撞倒。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信息及超载情况。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黄涛准驾车型为B2。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身份证、户口簿,证实田志成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信息。7.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鉴定意见为:田志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椎离断、颈髓损伤死亡。8.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黄涛血液酒精含量为0.5303㎎/100ml。9.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志成无责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松原管理分局无责任。10.前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记录,证实报警方式为黄涛电话报警。11.买卖车协议书、身份证,证实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系王东旭购自李洪军。12.到货清单,证实事故发生后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存在破损。13.保险单三份,证实吉A559**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投保情况。14.公路标志价格,证实受损标志牌9600元/套。1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实黄涛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16.抓获经过,证实黄涛系主动投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被害人田志成系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17.82元,按二十年计算,计464356.4元;丧葬费标准为23258元;被扶养人田发、王淑云、田振宇系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6.14元,田发和王淑云按二十年计算,田振宇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11年),因田发和王淑云还有其他扶养人王政,田振宇还有其他扶养人吕东洋,所以黄涛只赔偿田志成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每人的二分之一,又因为被扶养人有三人,年赔偿总额累计已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6.14元,按二十年计算,计343122.8元。最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货物损失、救援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保护。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涛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黄涛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王淑云、吕东洋、田振宇死亡赔偿金464356.4元、丧葬费232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3122.8元,共计830737.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发、王淑云、吕东洋、田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孙洪江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