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4002号罪犯刘帅,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四刑经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3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8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帅于2004年11月9日至2004年12月15日期间,在四平市铁西区、供电局、拥军委等地抢劫作案8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黑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