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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执字第00244号

聂明明与湖北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明明,湖北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聂明明,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被执行人湖北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伍洛镇三集村。法定代表人郑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聂明明与湖北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生效的云劳仲裁字【2014】7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聂明明工伤保险待遇及工资832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湖北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聂明明70000元了结此案,已支付20000元,余款50000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底前支付2500元。至余款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云劳仲裁字【2014】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聂明明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鹤龄

审 判 员  杨 巍

代理

审判员  陆玉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