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8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金图与邱永伟,车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图,邱永伟,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事由:核稿:拟稿:主送机关:附件: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92-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图。被执行人邱永伟。被执行人车伟。申请执行人陈金图与被执行人邱永伟、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永伟、车伟偿还借款本金16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金图,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50元、执行费18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查封被执行人车伟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