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569号本院在执行陈根法与刘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成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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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法与刘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569号本院在执行陈根法与刘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成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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