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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邓燕武、周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邓燕武,周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地址:宜黄县学前街42号。法定代表人钟宏勇,系该行行长。被告邓燕武,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周永亮,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诉被告邓燕武、周永亮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人邓燕武于2015年12月18日归还我行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33元,依法减半收取423.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邹文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