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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桂花与王霆、龚天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王霆,龚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刘桂花,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霆,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龚天平,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诉被告王霆、龚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桂花以与对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