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兵广与胡强国、曹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兵广,胡强国,曹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魏兵广,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民勤县。被执行人胡强国,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民勤县。被执行人曹宗祥,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兵广与被执行人胡强国、曹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执行申请费584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宗成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陪审员 吴世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