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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钟明清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清,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57号原告钟明清。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家雄。法定代理人李岳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清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清于2015年12月29日书面以与被告李某在案外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李某在案外另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明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巫晓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剑锋速录员  张荣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