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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崔恒进、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恒进,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4号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崔恒进,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崔恒进、苏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万元,因未发现车辆、房屋登记相关信息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生审  判  员 滕长明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