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10104号

罪犯吕成军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吕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04号罪犯吕成军,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1999年11月3日作出(1999)沪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2000年6月29日作出(1999)刑复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7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4年11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吕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