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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路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巍,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48元,减半收取66924元,由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