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丙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39号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南方路旁。法定代表人:汪先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琛,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丙政,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百花村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机械公司)与被告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孟凯适��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重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刚、陆琛,被告徐丙政的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重机械公司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徐丙政从原告处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告所有的921C型JCM挖掘机一台(机号133526),价值846500元;首付390000元,余款456500元以分期方式支付。事后,原告如约将机器交付给被告,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徐丙政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货款106500元;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徐丙政辩称:1、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挖掘机属实,对欠原告货款106500元没有意见;2、涉案挖掘机已交付给被告,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告;3、现涉案的挖掘机已由原告申请查封,查封期间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徐丙政(乙方、买方)(买方、乙方)与山重机械公司(卖方、甲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一台J**挖掘机(机械:921C),总价款8465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次日首付390000元,余款456500元分24个月付清;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10日支付50000元,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支付50000元,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支付50000元,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支付50000元,以此类推最后一期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付清所有欠款(最有一期付款人民币106500元)及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徐丙政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山重机械公司向徐丙政交付了挖掘机。截至2015年9月20日,徐丙政共支付货款740000元,剩余106500元未付,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合同》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丙政与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徐丙政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山重机械公司主张被告徐丙政支付所欠剩余货款106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丙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剩余货款10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财产保全费1053元,二项合计2268元,由被告徐丙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孟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