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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566号

李某某介绍贿赂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8-2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566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散居户*组。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取保候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昊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南明区云关乡龙家寨的一块荒地上为该村村民杨某修建房屋,由于该房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故在修建过程中,被云关乡城管查获,并由时任云关乡城管办主任的雷某(另案处理)组织城管队员将该房屋部分拆除以示警告。杨某为使房屋不被城管拆除,遂找到李某某,请李前去协调城管,并表示愿意送钱给城管。后李某某找到雷某,请求其对杨某的违章建筑不再予以查处,并送给雷某3万元人民币好处费。雷某收下钱后,就未再查处村民杨某的违章建筑。后房屋建完,杨某将该3万元人民币和工程款一道结算给李某某。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家寨为村民李某某修建房屋。后该房屋修到一半,被云关乡城管查获,并被部分拆除。李某某和李某某商量,由李某某出面找云关乡城管办主任雷某帮忙,希望通过行贿使房屋不被拆除。后李某某找到雷某,请求其对李某某网开一面,不要将房屋拆除,并送给雷某4万元人民币好处费。雷某收下钱后,不再查处李某某的违章建筑。后房屋建成,李某某将该4万元人民币与房屋工程款一起结算给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杨某、雷某的证言、中共南明区云关乡委员会文件、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城市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年度考核登记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主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另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贿赂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鲁 迪

审判员 石钰燕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