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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玉哲与綦红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哲,綦红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刘玉哲,女,住长春市春。被告綦红升,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哲诉被告綦红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玉哲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