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执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妥某某,男,回族。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妥某某履行20000元后无法联系,至今未归,且无任何财产线索,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我院给申请人释明相关情况及法律规定后,申请人亦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4600元、执行费269元,共计4869元,待被执行人妥某某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延林审 判 员 奚斌圣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