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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焕杰与兰玉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杰,兰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李焕杰。被执行人兰玉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兰玉山的存款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