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胡凤慧,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岳贵,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
申请人胡凤慧与被申请人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岳贵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贵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胡凤慧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必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