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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保字第107号

胡凤慧与岳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凤慧,岳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胡凤慧,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岳贵,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

申请人胡凤慧与被申请人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岳贵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贵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胡凤慧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必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