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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行立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玉君诉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229号起诉人:史玉君,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收到史玉君的起诉状,诉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对原告的口头处理决定违法,落实教师资格待遇,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吉政办发﹝1994﹞115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民办教师资格问题是多年前教育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作的处理,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对文件的审查应为对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同时提出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因起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尚不属行政诉讼范围,故要求审查相关文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史玉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本直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钱红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